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30********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成民终字第4700号 |
案号 |
(2016)川0104执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5)锦江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即被告四川慧思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773 839.56元,逾期罚息34 194.71元,(截止2014年11月2日止;从2014年11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75%执行、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被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800 000元的质押存单以及产生的利息(存单账户名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存单账号为001254089700217)享有优受偿权。被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质押存单清偿了被告四川慧思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后,可以向被告四川慧思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二、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5)锦江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五项,即被告四川慧思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给付违约金(从2014年7月26日起至还清时为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扣除年利率15.75%后计算,并以400 000元为限);被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涛、刘怡、刘群涛对被告四川慧思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向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涛、刘怡、刘群涛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慧思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涛、刘怡、刘群涛对四川慧思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涛、刘怡、刘群涛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慧思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 836.65元,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1567.33元,由慧思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涛、刘怡、刘群涛负担6269.32元;保全费5000元,由慧思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涛、刘怡、刘群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673.30元,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3134.66元,由慧思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涛、刘怡、刘群涛负担12538.6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锦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6-01-08 |
发布时间 |
2016-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