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24********24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14民初6821号
案号
(2020)川0114执22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曾泽安、谭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都区龙桥镇飞虎家具厂支付41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新都区龙桥镇飞虎家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5元,保全费2570元,合计6295元,由被告曾泽安、谭旭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二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时间
2020-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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