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荣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5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24民初27号 |
案号 |
(2020)闽0924执6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荣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江生、余娇妹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月利率0.5%从2020年1月2日开始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50元,由被告刘荣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