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明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21********48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302民初3802号
案号
(2020)闽0302执39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蔡明长、蔡建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行借款 20 万元及该款自 2020 年 1 月 21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二、蔡清云、蔡春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437.90 元, 减半收取为 2218.95 元, 由蔡明长、蔡建烟、蔡清云、蔡春付负担。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时间
2020-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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