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路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03********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惠民初字第1775号 |
案号 |
(2016)鲁1621执4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惠民致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王路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严云云借款本金190 000元、自2012年7月份至2014年3月14日的利息76 000元、自2015年7月15日(起诉之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严云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604元,由原告严云云负担408元,由被告山东惠民致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王路军负担5 196元,财产保全费2 020元,由原告严云云负担147元,由被告山东惠民致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王路军负担1 87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4-26 |
发布时间 |
2016-1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