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328********4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 23 刑终 105 号
案号
(2020)黔2328执8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19)黔 2328 刑初 196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第四项中苏永亮、温正忠犯强迫交易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第六项苏永坤犯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第七项中苏思玉犯强迫交易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第八项到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第十七项,即:“三、被告人苏永亮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被告人温正忠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六、被告人苏永坤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七、被告人苏思玉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八、被告人苏思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九、被告人温乾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十、被告人张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十一、被告人张成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十二、被告人张坤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十三、被告人张松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十四、被告人苏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十六、被告人张坤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十七、责令被告人张坤玉、张坤益、苏永亮、温正忠、张成相、苏思玉、苏永坤、苏思泽、温乾刚、张龙、张成吉、张坤品、张松、苏健、张坤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害人李桂民退赔人民币 40000元,向被害人刘继伟退赔人民币 8000 元,向被害人贵州玉林石材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 680500 元。(已退赔的 649720.20 元,在履行时予以扣除)” 二、撤销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19)黔 2328 刑初 196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苏永亮犯敲诈勒索罪部分及并罚部分,第四项中温正忠犯敲诈勒索罪部分及并罚部分,第五项,第六项中苏永坤犯敲诈勒索罪部分及并罚部分,第七项中苏思玉犯敲诈勒索罪部分及并罚部分,第十五项。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坤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5 月 9 日至 2025 年 5 月 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坤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5 月 9 日至 2024 年 11 月 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永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5 月 9 日至 2025 年 5 月 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正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5 月 9 日至 2024 年 8 月 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成相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5 月 9 日至 2023 年 11 月 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永坤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5 月 9 日至 2024 年 5 月 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九、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思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5 月 9 日至 2023 年 5 月 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坤才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时间
2020-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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