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2********4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521民初3334号
案号
(2020)黔0521执21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方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邓军、杨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孙怀云、孙远菊、孙远文、孙远琴、孙远军、孙远敏、孙远美因王桂珍死亡造成的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 、救护车费及运送尸体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费用共计81210.16元;三、第三人黄德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怀云、孙远菊、孙远文、孙远琴、孙远军、孙远敏、孙远美因王桂珍死亡造成的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 、救护车费及运送尸体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费用共计81210.16元;四、驳回原告孙怀云、孙远菊、孙远文、孙远琴、孙远军、孙远敏、孙远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9-28
发布时间
2020-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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