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2********4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521民初3334号 |
案号 |
(2020)黔0521执21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被告邓军、杨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孙怀云、孙远菊、孙远文、孙远琴、孙远军、孙远敏、孙远美因王桂珍死亡造成的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 、救护车费及运送尸体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费用共计81210.16元;三、第三人黄德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怀云、孙远菊、孙远文、孙远琴、孙远军、孙远敏、孙远美因王桂珍死亡造成的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 、救护车费及运送尸体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费用共计81210.16元;四、驳回原告孙怀云、孙远菊、孙远文、孙远琴、孙远军、孙远敏、孙远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