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4********4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2民初12251号
案号
(2019)辽0102执恢5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东方通用电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辽宁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金800万元、利息18,745.47元,总计8,018,745.47元;二、被告沈阳东方通用电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按照年利率24%给付原告辽宁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金人民币800万元的资金占用费(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沈阳赤联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创世互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沈阳科华视信科技有限公司、于宁、李健、康健、张淑萍、刘海涛、王永刚、杨威、于明姣、康天祥、许晶、丁忠、程进、赵国斌对被告沈阳东方通用电信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上述款项到期未受清偿时,原告可依法对被告李健名下位于大东区八王寺街18号(2-6-1)、面积为169.94平方米房产,康天祥名下位于沈河区东滨河路32号(1-3-2)、面积为160.73平方米房产,康健名下位于大东区取意街17-1号(3-3-1)、面积为167.17平方米房产,刘海涛名下位于皇姑区黄河南大街78-5号(1-5-2)、面积为180.66平方米房产,王永刚名下位于大东区小什字街31-1号(3-7-1)、面积为154.93平方米房产,在抵押担保范围内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五、上述款项到期未受清偿时,原告可依法对被告沈阳科华视信科技有限公司对中国电信辽宁省沈阳市电信分公司所享有的40,443,758.53元现有和未来的应收账款债权在质押担保范围内行使质押权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垫付),均由被告沈阳东方通用电信有限公司、沈阳赤联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创世互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沈阳科华视信科技有限公司、于宁、李健、康健、张淑萍、刘海涛、王永刚、杨威、于明姣、康天祥、许晶、丁忠、程进、赵国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05-21
发布时间
2019-08-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辽0102执恢594号
立案日期
2019-05-21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8060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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