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03********62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1481民初3105号 |
案号 |
(2020)辽1481执13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建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忠伟人民币190000元,并支付利息 (利息自2015年7月5日开始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 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保全费1620元,由被告李建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时间 |
2020-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