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纪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01********8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103民初5194号 |
案号 |
(2020)桂0125执4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梁纪东、钟巧清共同向原告李珩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6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4月8日起,按月利率1.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原告李珩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1号楼b单元103号房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梁纪东、钟巧清共同向原告李珩偿还借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8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4月8日起,按月利率1.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四、原告李珩就上述第三项债权对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169号金桥农产品批发市场25号楼03b号房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9350元,由被告梁纪东、钟巧清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天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如下:一、被告梁纪东、钟巧清共同向原告李珩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6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4月8日起,按月利率1.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原告李珩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1号楼b单元103号房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梁纪东、钟巧清共同向原告李珩偿还借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8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4月8日起,按月利率1.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四、原告李珩就上述第三项债权对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169号金桥农产品批发市场25号楼03b号房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9350元,由被告梁纪东、钟巧清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天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时间 |
2020-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