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拥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330********07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邹商初字第793号 |
案号 |
(2015)邹法执三字第001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邹平磊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邹平县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263.2万元;二、被告邹平盛洁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邹平昌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赵拥军、王玉娥、石学军、孙建亭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邹平磊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邹平县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 720元,保全费5 000元,共计34 720元,由邹平县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5 720元,被告邹平磊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邹平盛洁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邹平昌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赵拥军、王玉娥、石学军、孙建亭负担29 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7-01 |
发布时间 |
2015-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