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学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24********27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沈中民三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沈中执字第002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天高通讯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市和平区嘉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93,200元;二、被告沈阳天高通讯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沈阳市和平区嘉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利息(以本金9,280,4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4年7月1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以本金5,893,2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以上利息扣减已付的47,500元);三、被告辽宁绿野食品有限公司、辽宁众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高学武、刘斌、刘洪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沈阳市和平区嘉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5-05-08
发布时间
2017-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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