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学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224********27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532号 |
案号 |
(2017)辽0102执18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天高通讯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80万元、利息87,897.5元(截止至2015年2月5日),并自2015年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利息;二、被告沈阳天高通讯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93,758元;三、上述款项到期未受清偿时,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沈阳市韧铁二厂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108号(17门),建筑面积264.14平方米的房产、被告沈晓华、岳畅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鸭绿江街19-3号,建筑面积98.58平方米房产及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64甲1号(15a03),建筑面积52.76平方米的房产、被告赵光华、张静位于皇姑区塔湾街77-12号(2-5-1),建筑面积155.82平方米的房产在抵押担保范围内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四、被告高学武、刘斌对被告沈阳天高通讯电子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65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总计43,653元,均由被告沈阳天高通讯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市韧铁二厂、被告沈晓华、被告岳畅、被告赵光华、被告张静、被告刘斌、被告高学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4-20 |
发布时间 |
2019-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