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红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2********2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青282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
案号
(2020)青2822执6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青2822民初162号原告:都兰县广东老板厨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22ma7551nx07(1-1),经营场所: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牧民小区3号楼门面2单元102室。经营负责人:王笃华,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山东省商河县居民,现住都兰县。被告:许红亮,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居民,现下落不明,原告都兰县广东老板厨卫与被告许红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都兰县广东老板厨卫经营负责人王笃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红亮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都兰县广东老板厨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许红亮支付材料欠款7000元;二、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含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0日被告在原告所经营的都兰县老板厨卫店内赊账拿取灯具合计价款7000元,以手头无钱为由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于2019年6月25日前一次付清(有欠条为证),还款期限届满经多次催要无果,打电话不接至最后手机处于停机状态,至今仍未偿还所欠货款。被告的这种拖欠行为,已影响到原告正常生活与店面经营。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被告许红亮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原告都兰县广东老板厨卫经营负责人王笃华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证据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19)青2822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及《法人证明》一份,拟证实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欠条》一份,拟证实2019年5月10日被告许红亮欠都兰县老板厨卫灯具钱7000元,并承诺于同年6月25日还清,即该欠条载明“今欠老板厨卫灯具钱7000元,欠款人许红亮,2019年5月10日,还款日期6月25日”;证据三、《短信截屏》一张,拟证实2019年6月26日截屏载明“兄弟在多宽限几天,我在香日德谈了三家活,我刚从老家回来实在没办法,现在给不了你,我也不好意思接你的电话,不过欠你的钱,过几天我一定给你”,随后原告发过几次短信,被告一直没有回信息。证据四、《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回执》复印件两份,拟证实因本次诉讼所产生公告费600元的事实。被告许红亮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所出示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0日被告许红亮以手头无钱为由,在都兰县老板厨卫店内赊账拿走灯具合计价款700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老板厨卫灯具钱7000元,欠款人许红亮,2019年5月10日,还款日期6月25日”,至今仍未偿还所欠货款。因被告许红亮下落不明,两次公告产生公告费600元。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许红亮于2019年5月10日以手头无钱为由,在都兰县老板厨卫店内赊账拿走灯具合计价款700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老板厨卫灯具钱7000元,欠款人许红亮,2019年5月10日,还款日期6月25日”,双方当事人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且该买卖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理应被告在按约支付货款,但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的诉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红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辩驳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红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都兰县广东老板厨卫货款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许红亮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尖 措人民陪审员 田景洪人民陪审员 何玉芬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沈丽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省份
青海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时间
2020-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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