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丽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2827********00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 粤1202民初2431号
案号
(2020)粤1202执37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告区枢、邓丽娟签订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及《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组成的信用贷款合同;二、被告区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3463.71元、利息868.11元、罚息89.28元、复利35.16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1月24日,之后按《生意人卡(生意红)条款》《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及《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三、被告邓丽娟对被告区枢的上述第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计1550元和公告费260元,合共1810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区枢、邓丽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10-20
发布时间
2020-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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