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金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621********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84民初6321号 |
案号 |
(2020)豫0184执48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马金星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借款507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按年利率5.8725%计算,自2018年10月20日计算至2019年10月18日;罚息按年利率8.80875%计算,自2019年10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7元,由被告马金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