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佘金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783********55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723民初1194号
案号
(2020)闽0723执6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光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周仕明、林张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按年利率11.5%计息,2019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11.5%加收30%计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李志方、佘金花、彭志刚、江崇兰对周仕明、林张英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6-12
发布时间
2020-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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