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长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33********38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06民初2993号
案号
(2020)冀0606执23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郝长江、李静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保定惠恒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0525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以未给付欠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6.5标准自2018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赵栓宝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6元,由被告被告郝长江、赵栓宝、李静朋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0-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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