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乌云达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530********3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内2530民初223号 判决书 |
案号 |
(2020)内2530执4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正蓝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赛希雅拉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正蓝旗汇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按月利率13‰计算;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6日起至全部还清为止,按月利率19.5‰计算); 二、被告乌云达来对上述借款本息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赛希雅拉图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正蓝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