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302********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0581民初964号 |
案号 |
(2020)内0581执7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鹏飞偿还原告于海波柴油款人民币227900元,该款于2020年2月28日之前偿还113950元,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偿还剩余11395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于海波已预交),由被告李鹏飞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晓 光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