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方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402********3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726刑初43号 |
案号 |
(2020)辽0726执13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聂方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1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聂方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3176858.48元。(退还名单详见聂方宁返款明细表)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黑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