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段光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21********0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21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桂0321执5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段光平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谢华借款本金554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54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207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段光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