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英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721********14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127民初3359号
案号
(2020)桂0127执10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军、韦英娟共同归还原告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的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按编号104502160457387《个人借款合同》及《广西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约定的利率标准,从2016年5月23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被告已支付借款利息176057.27元作相应扣除。);二、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登记在雷秀金名下位于横县横州镇宝华中路北四巷035号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横国用(2009)第00009807号,房产证号:横房权证横州字第a19007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被告沈军、韦英娟、雷秀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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