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121********3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2633民初513号
案号
(2020)黔2633执3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从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江县支行与被告杨楠于2013年2月1日所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杨楠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江县支行剩余借款本金100732.03元、利息1228.95元、罚息5.64元、复利12.10元,合计101978.72元;2018年7月6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为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江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900元,由杨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时间
2020-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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