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焦俊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81********4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802民初5128号 |
案号 |
(2020)豫0802执16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焦俊锋及谢晓鸽对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本息共计18160618.23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驳回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7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焦俊锋及谢晓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