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81********7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3民初13160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54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月清、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陵支行欠款本金120 000元二、被告高月清、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陵支行欠款本金120 000元的利息及罚息8 553.10元(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自2016年7月14日起的利息及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王丽、郝振辉对上述一至二项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陵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高月清、王丽的抗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 870元,由被告高月清、金华、王丽、郝振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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