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苗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224********0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723民初2012号 |
案号 |
(2020)甘0723执5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甘肃宛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临泽县陇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709787.50元,并向原告临泽县陇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2709787.50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张荣兵、邱冬沛、苗杰、尤建文、王舜奇、周颖、王莉梅、刘国华、临泽县露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甘肃宛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荣兵、邱冬沛、苗杰、尤建文、王舜奇、周颖、王莉梅、刘国华、临泽县露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就其实际清偿的部分有权向被告甘肃宛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临泽县陇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718元,由原告临泽县陇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12元,被告甘肃宛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806元,被告张荣兵、邱冬沛、苗杰、尤建文、王舜奇、周颖、王莉梅、刘国华、临泽县露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时间 |
2020-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