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503********04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驻民一初字第00001号
案号
(2020)豫1725执恢1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确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伟成鑫隆有限公司,朱根成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张金锁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借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4年7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付清之日止),被告河南祥润天目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朱海燕对上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张金锁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7-20
发布时间
2020-1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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