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萌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24********89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9860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77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二、被告原杰、王萌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95705.95元;三、被告原杰、王萌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借款本金595705.95元的利息人民币26540.18元、罚息人民币4177.68元(截至2018年5月15日),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利息、罚息、复利及依法实现债权的合法费用,从2018年5月16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四、若被告原杰、王萌萌未按上述二、三项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对被告原杰、王萌萌抵押登记的房产[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67-31号(1-2-1),建筑面积为157.5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n060591541-1、n060591541-2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72元,保全费37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9-16
发布时间
2020-1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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