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701********3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04民初16872号
案号
(2020)宁0104执52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雪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新华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75000元、支付利息500218.26元(截止2019年9月20日),合计:1375218.26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二、被告宁夏君源正商贸有限公司、姚君超、马建军对被告宁夏雪岩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被告宁夏君源正商贸有限公司、姚君超、马建军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君源正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76元,公告费300元,由均被告宁夏雪岩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君源正商贸有限公司、姚君超、马建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8-07
发布时间
2020-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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