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722********0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0802民初563号 |
案号 |
(2020)云0802执13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红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普洱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0元及2019年9月14日计算至2020年2月29日止利息4666.66元,合计504666.66元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二、被告王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普洱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00元;三、被告杨红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普洱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13.00元,减半收取4756.50元,由原告普洱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555.50元,被告杨红盈、王华负担4201.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