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浦江县新光纺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52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金婺商初字第00579号 |
案号 |
(2015)金婺执民字第027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浦江县鸿峰运动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四份《保理协议书》(编号分别为14212014280157、14212014280157-1、14212014280157-2、14212014280157-3号);二、被告浦江县鸿峰运动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融资本金39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按保理融资申请书及融资凭证的约定计算至上述融资款偿清之日止);三、被告浦江县鸿峰运动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5万元;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对被告浦江县鸿峰运动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浦江县仙华街道牧童路11号的房产(浦房他证浦阳字第0006502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浙江浦江信泰有限公司、浦江县新光纺织有限公司、蒋知鸷对被告浦江县鸿峰运动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13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被告杨振峰对被告浦江县鸿峰运动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39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被告杨红浪与陈小丽对被告浦江县鸿峰运动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3900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八、被告蒋红进与魏霞芳对被告浦江县鸿峰运动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1300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7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2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浦江县鸿峰运动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杨红浪、陈小丽、杨振峰、浙江浦江信泰有限公司、浦江县新光纺织有限公司、蒋红进、魏霞芳、蒋知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6-30 |
发布时间 |
2015-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蒋红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26725230831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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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浦江县前方大道28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