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小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425********77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202民初940号 |
案号 |
(2020)粤1202执22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邓小玲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熙泉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邓小玲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熙泉支付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0元(原告李熙泉已预交),由被告邓小玲负担。被告邓小玲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李熙泉,本院不另作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