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秦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402********1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923民初1681号
案号
(2020)豫0923执8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秦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永胜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8000元(利息按月息2分自2018年8月18日计算至2019年3月18日)及之后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自2019年3月19日计算至被告偿还债务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共计6440元,由被告秦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1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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