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金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523********53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522民初1701号
案号
(2020)鲁1522执17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莘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史金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34186.72元及违约金(以34186.7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4月11日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史金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2459.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8元,财产保全费386元,共计744元,由被告史金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时间
2020-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