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鑫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522********9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聊东商初字第2202号
案号
(2020)鲁1502执31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5聊东商初字第220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赵庆权、李国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垫付款1000000元及自2012年9月9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史云波、和学旗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史云波、和学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庆权、李国芹追偿;案件受理费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0-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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