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鑫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522********9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聊东商初字第2202号 |
案号 |
(2020)鲁1502执31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5聊东商初字第220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赵庆权、李国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垫付款1000000元及自2012年9月9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史云波、和学旗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史云波、和学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庆权、李国芹追偿;案件受理费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