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星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3127********74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627刑初325号
案号
(2020)闽0627执15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王小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二、被告人樊星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三、被告人杜江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8日止)。四、责令被告人王小勇退赔给被害人吴平人民币一千四百元,责令被告人王小勇、樊星宏、杜江维共同退赔被害人陈秀枝人民币四百元(南靖县公安局已向王小勇扣押四百元)、港币一千元。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区分局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多功能钟、电子称、镙丝刀各一把、开锁器二个、锡纸钥匙模具三盒、开锁针一根、六角板手二把,均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10-26
发布时间
2020-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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