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樊星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27********7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627刑初325号 |
案号 |
(2020)闽0627执15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小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二、被告人樊星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三、被告人杜江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8日止)。四、责令被告人王小勇退赔给被害人吴平人民币一千四百元,责令被告人王小勇、樊星宏、杜江维共同退赔被害人陈秀枝人民币四百元(南靖县公安局已向王小勇扣押四百元)、港币一千元。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区分局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多功能钟、电子称、镙丝刀各一把、开锁器二个、锡纸钥匙模具三盒、开锁针一根、六角板手二把,均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时间 |
2020-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