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邰昌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629********1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2629民初931号 |
案号 |
(2020)黔2629执4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剑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经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邰昌超立即偿还原告剑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剩余贷款本金69933.59元,并支付2019年9月19日前的利息、罚息、复息1664.45元,共计71598.04元;二、被告刘丽华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剑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