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824********77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721民初443号
案号
(2020)桂0721执12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林平归还原告颜耀雄借款本金45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5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2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 530元,由被告林平负担10 12元,由原告颜耀雄负担1 51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7-23
发布时间
2020-1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