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824********7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721民初443号 |
案号 |
(2020)桂0721执12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林平归还原告颜耀雄借款本金45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5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2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 530元,由被告林平负担10 12元,由原告颜耀雄负担1 51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