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3********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223民初875号 |
案号 |
(2020)桂0223执9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韦敏向原告黄兆春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20元,由被告韦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