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志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1********62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326民初368号
案号
(2020)桂0326执恢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福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唐志连归还原告游文志借款本金5.34万元,并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游文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驳回原告游文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 125元,由被告唐志连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11-05
发布时间
2020-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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