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颖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226********2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725民调816号 |
案号 |
(2020)甘0725执12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兴龙、姜颖萍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行借款本金480000元,承担利息及逾期罚息51199.74元,本息合计531199.74元,限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31199.74元、2020年7月31日前付20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付300000元。2019年10月14日之后的利息,以下剩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息随本清;二、被告闫莉、陈娜、钱鹏、祝利先、钱英军对被告赵兴龙、姜颖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闫莉、陈娜、钱鹏、祝利先、钱英军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兴龙、姜颖萍追偿。同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本调解书特设督促、担保履行条款如下:若被告赵兴龙、姜颖萍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行可就下剩案款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赵兴龙、姜颖萍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及拒不履行调解书的其他法律后果。若被告赵兴龙、姜颖萍及时履行本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则本督促、担保履行条款不再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山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