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221********0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04民初14610号 |
案号 |
(2020)宁0104执55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0000元、利息9760.25元、分期手续费750元,并以信用卡透支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2元,减半收取计781元,由被告于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