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911********16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983民初585号
案号
(2020)鲁0983执21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鹏、孙冬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信用卡本金63290.09元;二、被告韩鹏、孙冬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信用卡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截至2020年2月29日为11201元,之后以63290.09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但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三、被告韩鹏、孙冬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律师代理费42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84元、保全费820元由被告韩鹏、孙冬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时间
2020-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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