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928********1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926民初2663号
案号
(2020)豫0926执14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范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邵爱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17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9月30日按照借款本金217000元月利率9.78‰计息,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借款本金217000元及月利率14.67‰计息。);二、被告李世磊、刘国华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8元,由被告邵爱粉、李世磊、刘国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8-24
发布时间
2020-1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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