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701********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内0823民初1718号 |
案号 |
(2020)内0823执9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石先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菅玉芳借款本金374573元及截止2018年8月16日止利息300907元,并支付本金374573元的利息从2018年8月17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高锋对以上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高锋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告石先强追偿。三、驳回原告菅玉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68元,减半收取8884元,由被告石先强负担5277元,超标的诉讼费3607元,由原告菅玉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