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卫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9********2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926民初3099号
案号
(2020)豫0926执15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范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万元及利息(利息包含借款期限内利息和逾期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为止,扣除已支付的12161.15元); 二、被告刘伟、郑可璞、张守磊、苏卫娟、范在广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刘伟、郑可璞、张守磊、苏卫娟、范在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博追偿。案件受理费3630元,由被告李博、刘伟、郑可璞、张守磊、苏卫娟、范在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0-1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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