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鹏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923********3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923民初4337号
案号
(2020)豫0923执10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缺席判决如下:一、原告郑州君利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苏鹏宇于2018年5月2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解除。二、被告苏鹏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君利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25067.71元及违约金3000元。三、被告苏鹏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配合原告郑州君利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位于新郑市孟庄镇人民政府土地(孟庄镇便民服务中心)东侧、府前路南侧枣福花园(浩创悦府)3幢2单元11层1101号房屋的合同备案、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6元,由被告苏鹏宇负担25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7-30
发布时间
2020-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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