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丽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1********67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702民初11894号 |
案号 |
(2020)浙0702执35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钢联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借款本金1867万元,并支付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相应利息(算至 2019 年10月25日的利息为1020936.66元,此后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对被告董丽娜提供抵押的坐落于金华市婺城区环城西路书香名邸3幢118号-122号的五套房地产(即房产证号为金房权证婺字第00208553号、00208554号、00208555号、00208552号、00208556号;土地证号为金市国用(2007)第3-98836号、98837号、98838号、98839号、9884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偿最高限额624万元后的余值在上述债权以及本案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祝庚伟、董丽娜、金华市钢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钢联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946元,由被告浙江钢联贸易有限公司、祝庚伟、董丽娜、金华市钢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