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卫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2********58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08刑初44号 |
案号 |
(2020)冀0608执7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卫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7刑初88号判决张卫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31年5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卫青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退赔被害人韩革英人民币90万元、退赔被害人韩俊玲人民币302万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